合同因政府行爲違約

合同因政府行爲違約
合同違約行爲分類

(一)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即實際發生的違約行爲。


實際違約又分:


(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絕履行;


履行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拒絕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2)遲延履行和遲延受領: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經到期,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


(3)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加害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包括瑕疵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侵害對方履行利益,如給付數量不完全、給付質量不符合約定、給付時間和地點不當等)和加害履行(即因不適當履行造成對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損失,如出售不合格產品導致買受人的損害)。


2)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爲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預期違約又分:


明示預期違約(明示毀約)和默示預期違約(默示毀約)。


明示毀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地向對方表示將在履行期屆至時不履行合同。


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爲表明其將在履行期屆至後不履行合同。


(二)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爲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爲標準,違約行爲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違約的行爲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很有可能已經是定金的幾十倍,所以說,發生違約以後約定雙倍返還定金的這種條款是不合理的。合同違約談成好幾種不同的類型,爲了避免合作各方人員日後對違約金的約定數額產生爭議,在合作之前,違約有可能會帶來的損失要提前預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