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做刑事訴訟代理工作

律師如何做刑事訴訟代理工作
律師如何做好刑事訴訟代理人

1、把好收案關。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委託代理人時,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接受自訴人的委託,首先要認真聽取委託人對案件的敘述,檢視有關證據,分析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然後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轄權的部門去控告或起訴。


2、辦理委託手續。接受代理的要辦理委託手續。首先要簽訂委託合同。委託合同要註明刑事自訴委託合同。委託合同必須明確代理權限,以免在訴訟中因權限不清無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該案的法院一份,委託人一份,律師事務所留底一份,承辦律師一份。


3、代寫訴狀。接受委託後,承辦律師要代自訴人寫自訴狀。自訴狀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首部。寫明自訴人、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


(2)請求。有附帶民事訴訟的,要與刑事訴訟分開寫。


(3)事實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問題敘述清楚,觀點要明確,證據、理由要講充分。


(4)結論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明確法律依據,重申訴訟請求。


(5)附註部分。註明證據情況、證人名單和其他需要註明的事由。


4、調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律師有權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檢察院不起訴而被害人起訴後,人民檢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關案卷材料,瞭解案情。


綜上所述,刑訴法中專門有一章規定了辯護,根據刑訴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案件起訴之日起委託代理人,法院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是自訴案件,除了當事人本人可以充當代理人外,律師、親朋好友及其他法律工作者都可以代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