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毒品罪未遂辯護詞

製造毒品罪未遂辯護詞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爲。而毒品辯護,屬於刑事辯護中的一個大的類別,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應理論聯繫實際,正確把握打擊毒品犯罪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刑事政策,在配合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最佳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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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毒品罪未遂怎麼認定


1、爲吸食而購買毒品,與賣方約定交易地點後尚未見面,在路途中即被抓獲的,因其尚未與賣方進行實際交易,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2、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郵包,到手後被抓獲是既遂,郵局工作人員覈實收件人身份後,放到櫃檯上,接收人未及接觸郵包時便被公安人員抓獲的,應認定爲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五十七條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