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負刑事責任

應負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應負的刑事責任

(1)行爲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

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爲人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爲,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

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後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爲人

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爲人不可能預見到,所採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

之處,應屬於“意外事件”;

(4)行爲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故意”。

就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事前防衛有起因條件只是失去時間條件而已。

假想防衛則是失去了起因條件,沒有起因條件就更不談時間條件了。

正當防衛應該先有不法侵害存在,然後纔有正在進行,纔有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存在,纔有確定防衛對象,纔有就防衛對象進行防衛,最後纔有控制必要限度的必要。

今年來出現了很多正當防衛的案件,所以國家也在鼓勵正當防衛行爲,但是超出了防衛的限度就會構成防衛過當,除了防衛過當會引起犯罪行爲之外,還存在着假想防衛,也就是客觀上並不存在着有不法的侵害人,但是主觀上卻認爲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