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車輛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質押車輛法院能否強制執行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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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車輛發生事故誰賠


車輛的質押,質押是《擔保法》和《物權法》中有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比如以車輛質押的,到期債務人(該公司)不能償還債權人(汪先生朋友)借款的,債權人就可以出質人(汪先生)的質押財產(車輛)優先受償。

在質押關係中債務人或者願意提供出質物的第三人爲出質人,債權人稱爲質權人。《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在出質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被質押的情況下,出質人雖然還是車輛的所有人,但是已經喪失了對車輛的執行支配,即車輛的保管責任歸質權人,沒有經過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能隨意使用質押財產,如果在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質權人作爲民事賠償主體,出質人不再作爲民事賠償主體。

此時還要看實際駕駛者的情況,若明知車輛有質量問題,而依然駕駛上路,那麼就需要對事故的發生承擔部分責任。當然,本身車輛的生產商、銷售商是主要承擔事故責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