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職能和權限

股東會職能和權限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