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無法鑑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無法鑑定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對於在起訴前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或起訴後經鑑定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當事人依法只能按照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來處理,主要適用《條例》的規定。


對於以上處理方式,筆者不敢苟同。筆者認爲,對於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應單純限於適用《條例》,《民法通則》、《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也應在適用之列。雖然《條例》將醫療事故作爲一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來處理,但《條例》作爲一部行政法規,立法初衷應是更多地規定醫療事故出現後有關行政程序方面的處理問題,其對賠償的規定也應更多地適用於協調處理或行政調解方面,一旦發生司法訴訟,其作爲人身損害賠償的一類,理應適用更進階別的《民法通則》、《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