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治安處罰條例

煤礦治安處罰條例
侮辱他人治安處罰條例
侮辱他人行爲的認定及處罰: 本行爲在客觀上表現爲公然侮辱他人,但情節和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公然,是指當着衆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至於被侵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本行爲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傾向的,還可以是口頭的,如以言語對被侵害人進行嘲笑、辱罵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可以從手段、行爲對象、行爲次數、行爲後果等方面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