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院到底管不管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