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交通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交通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破壞交通
對於這個問題,解答如下,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行爲上有相似之處,因爲行爲人透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應當注意區分:

(一)主觀的目的不同。

本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爲人的目的,行爲人的目的是透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

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

而後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二)所侵害的對象不同。

本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

而正是透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

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爲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對象,後者還包括生活資料。

(三)直接客體不同。

本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工常活動;

而後者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