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是怎樣的,怎麼規定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是怎樣的,怎麼規定
無效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是怎樣的,怎麼規定
一、房、地分別轉讓的,合同無效。
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與土地是不可分離的。所以房屋轉讓的時候也必須轉讓土地的使用權。如果在買賣房屋時,只轉讓了房屋而沒有轉讓土地的,那麼該合同是無效的。
二、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範及公序良俗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五、限制行爲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六、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如果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可以認定爲有效。
七、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實踐中,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可能並不單純,可能處於逃避債務、侵佔財產等不法目的,惡意串通透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來謀取不法利益,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若此種情形下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則是漠視他人合法權益受損,損害我國司法公正。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爲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