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合夥開店都不在店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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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散事由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確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

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清繳所欠稅款;

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4.合夥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

然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合夥企業的債務;

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合夥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夥人。

5.解散後原合夥人的責任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報告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