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可以失效

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是多長可以失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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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期限是多久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按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分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前者由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雖然是由雙方約定,但是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爲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爲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爲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後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我國法定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