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如何處罰

投敵叛變罪如何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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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如何處罰

刑法對哪些行爲構成投敵叛變罪以及如何處罰作了明確規定。無論行爲人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實施了投敵叛變行爲的,即構成犯罪。投敵叛變罪是指背叛國家,投靠敵國、敵方,出賣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變節行爲。對什麼是“敵”,法律規定的概念是廣義的,既包括在交戰狀態下公開宣戰的敵國、敵方等敵人,也包括其他公然敵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制度的敵對營壘。在實踐中,對戰時“敵”的概念非常明確,只要與我國正式交戰的即是敵,在戰時行爲人只要是投奔或者投靠敵方的,就構成本罪;但在和平時期,特別是在目前世界處於相對和平、穩定、發展的時代,我國的對外交往十分廣泛,對什麼是“敵”不像戰時那麼明確,法律懲處的是那些以危害國家爲目的,投奔到境外的仇視、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國家或者其他政治勢力,有的儘管沒有投奔到境外,但透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者敵對方聯絡,成爲敵方的助手,以配合敵方對我方採取的行動或者發動暴亂、叛亂等,也是投敵叛變的行爲,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對具有投敵叛變行爲的,法律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帶領衆人投敵叛變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等情節嚴重的行爲,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武裝部隊、人民警察、民兵是國家的武裝力量和專政機關,負有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職責,帶領他們投敵叛變比帶領其他人員投敵叛變,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刑法對帶領成建制的武裝部隊,如一個班、一個排或者更多的部隊、武警投敵叛變,或者是帶領人數較多的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行爲,規定了嚴厲的懲罰。同時,刑法還規定對投敵叛變罪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的、情節特別惡劣的,投敵叛變罪處罰可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