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共同財產不包括

婚後共同財產不包括

關鍵詞:第三者購房轉移財產惡意爭議焦點:係爭房屋是否屬於A、B的夫妻共同財產?B與C簽訂的《共有協議》是否有效?案件名稱:離婚後財產糾紛審理法院: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1)洪民初字第00485號法院觀點:該係爭房屋屬於A、B的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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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共同財產不包括哪些?包括哪些?

以下財產爲夫妻共同所有:(均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  5、一方以財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  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夥企業有出資額,或是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  10、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發放到軍人名下復員費、自主轉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結婚年數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爲夫妻共同財產;  12、夫妻共同債權或其它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