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週歲 行政處罰

75週歲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對年滿75週歲的有違法行爲的人
  對年滿70週歲以上的違法行爲人,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  (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不滿16週歲或者已滿70週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