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的離婚原因寫什麼

離婚協議上的離婚原因寫什麼
離婚協議上的離婚原因寫什麼
1.在書寫離婚協議書時,對離婚原因應該根據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具體事實來書寫,如果是因爲其中一方過錯導致的夫妻感情破裂,還需要附上一定的證據進行證明。此外,離婚協議書中還應該對子女撫養權、撫養費、夫妻財產分割、夫妻債務承擔等事項進行說明。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