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融資的形態劃分

根據融資的形態劃分
犯罪未完成形態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行爲人負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其具備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犯罪未完成形態負刑事責任的根據也在於行爲人的行爲符合犯罪構成。我們知道,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爲標準,可以把犯罪構成分爲基本的犯罪構成和修正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單獨犯的既遂狀態規定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的犯罪構成爲前提,適應犯罪行爲的各種不同的犯罪形態,而對基本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包括兩類:一是適應故意犯罪的不同停止形態而出現的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之犯罪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二是適應數人實施以單獨規定的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而規定的共犯的犯罪構成,即教唆犯、組織犯、幫助犯等非實行犯的構成。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是某一行爲齊備基本的犯罪構成或者齊備修正的犯罪構成,而不全是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爲判斷的依據,行爲齊備修正的犯罪構成,也是犯罪構成的齊備。需要指出的是,犯罪未完成形態要構成犯罪也必須齊備犯罪構成,只不過其齊備的是修正的犯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也是要件齊備的犯罪構成,只是與基本犯罪構成在具體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上有所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