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他人的行爲何時爲民事侵權行爲,何時構成誹謗罪

誹謗他人的行爲何時爲民事侵權行爲,何時構成誹謗罪
誹謗他人的行爲何時爲民事侵權行爲,何時構成誹謗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在此必須將誹謗罪和民法中的誹謗行爲加以區分:民法上的誹謗是一種侵權行爲,其構成要件是侵權人實施了誹謗行爲並且由此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失。但是,誹謗罪不僅需要存在誹謗行爲,而且需要符合“情節嚴重”的條件。因此,在存在誹謗行爲的情況下,被害人只有證明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才能提起誹謗罪,否則只能按照誹謗行爲處理。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當事人以誹謗罪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構成“情節嚴重”,否則不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