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解裁定書

破產和解裁定書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受理出具破產重整裁定。法院出具破產重整裁定書需要開庭嗎庭嗎?
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由人民法院裁定後,宣告破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
2、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間有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4、債務人在整頓期滿後有《企業破產法》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