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十一條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鑑定的委託。“統一”什麼意思統一”什麼意思?
統一就是隻能以機構的名義接受委託,不能以個人名義,專家也不可以。最後出具的鑑定結論也以機構的名義。第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的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