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基本常識

車險基本常識
基本常識

1、近端骨折容易構成傷殘,遠端骨折需骨折程度較大並伴有神經損傷。


2、治療已滿4個月,內固定尚未取出時亦可做鑑定。


3、髕骨線性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4、腓骨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5、內、外踝骨折不易構成傷殘。


6、腕骨、踝骨骨折最多做到十級。


7、頸椎骨折不易做傷殘,需根據活動能力受限程度來做。


8、腰椎或胸椎脫位,並伴有壓迫神經,需根據活動能力受限程度來做。


9、如身體有舊傷病,可能需要做傷病關係鑑定。


10、僅顱腦骨折或癲癇,不易做傷殘。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人員骨折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特別是對於交通骨折後的傷殘鑑定情況,應當對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