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申請書一定要有擔保嗎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定要有擔保嗎
財產保全申請書一定要有擔保嗎
1、行爲保全的作出需要提供擔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條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爲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爲;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申請訴前行爲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關於財產保全,法律實務中一般要求其提供與被保全財物等額或者相當的財物作爲擔保。與財產不同,對行爲一般難以界定其價值大小,這依然需要法官運用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