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行政賠償

關於審理行政賠償
最近看了行政賠償法,請問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有什麼規定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1)被告爲海關、專利管理機關的; (2)被告爲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 (3)本轄區內其他重大影響和複雜的行政賠償案件。 進階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複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和複雜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 以上就是關於審理行政賠償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