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買受人違約責任

拍賣法買受人違約責任
買受人違約怎麼承擔責任

買受人違約責任具有特殊的相對性。在拍賣活動中,存在着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和買受人等多方主體。買受人的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發生,買受人對委託人和其他競買人不直接承擔違約責任。委託人和其他競買人也不能以違約爲由,向買受人提出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或提起訴訟。


拍賣合同中,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認定和歸責遵循嚴格責任原則,即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只有一個條件,即買受人有違約行爲。《拍賣法》關於買受人違約責任的規定是比較清楚的。《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佣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保證金條款。保證金與違約金的竟合時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從違約金和保證金兩者都同時具備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徵來看,兩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選擇適用保證金條款的情況下,如果保證金已經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那麼就不再適用違約金條款;如果不足以彌補守約一方的損失,則守約一方可以同時適用保證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如果保證金在彌補損失後仍有剩餘,則剩餘部分歸守約一方,這體現了保證金懲罰性的一面。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時的情況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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