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複審

工傷鑑定複審
複審

標準:同審覈標準


本崗位責任人:局長、主管局長


崗位責任及權限:


按照審定標準對審覈意見進行審定。


主管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報局長批准。


局長同意審查意見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後,報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應與審查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複審意見及理由。


時限:4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