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非法介入經濟糾紛

檢察院非法介入經濟糾紛
非法集資檢察院可介入嗎

公安機關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法律監督。


非法集資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偵查的案件未立案偵查的,應該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該通知公安機關立案。


刑事訴訟法》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