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爲效力的種類
具體行政行爲效力的種類
1、公定力:具體行政行爲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爲合法;具體行政行爲不因複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具體行政行爲生效的效力:
(1)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爲一旦作出,不得隨意更改:已確定的行政決定,公民無權自行變更;已確定的行政執法行爲,非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改變。
(2)拘束力:具體行政行爲生效後,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爲——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實際履行行政行爲規定的義務。
(3)執行力:國家強制當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爲所要求的義務。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