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修改後的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修改前的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爲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