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受領遲延

債權人受領遲延
債權人拒絕受領是指什麼,債權人拒絕受領權的性質
一、債權人拒絕受領是指什麼受領包括,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受領,可有不同的理解,對此應當注意區別。首先,受領可以指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事實行爲或者事實狀態,這是普通意義上的理解。比如,債務人送貨上門,債權人將貨物收下。其次,從法律上講,受領應當是特指認可債務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發生清償的法律後果,使債務人的債務最終歸於消滅。爲了區分這兩種受領,前者可以稱爲事實上的受領,後者則可以稱爲法律上的受領。事實上的受領與法律上的受領,並非意味着債權人方面有兩次受領,而是指僅有一個受領的實然狀態(事實),這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其是否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則需要具體分析(對事實的法律評價)。符合債務本旨,發生受領的法律效果場合,該受領進展爲法律上的受領,否則,便只停留於事實上的受領階段。事實上的受領轉化爲法律上的受領,才真正達到受領所要追求的目的。這種轉化需要經過債權人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後,才轉化爲法律上的受領。比如購書一冊,後經發現新書缺頁,買書人主張退換,便是事實上的受領尚未轉化爲法律上的受領的表現。二、債權人拒絕受領權的性質拒絕受領權,以債務的履行需要債權人受領爲前提,故不需要債權人受領場合,比如約定不於深夜彈奏鋼琴場合,並不發生拒絕受領權問題。拒絕受領權,並非一項獨立的“實質性的權利”,而是附屬於債權的“技術性的權利”,是隨着債權的發生而發生,只不過在通常情形下並不表現出來,僅於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時,拒絕受領權才凸顯出來。拒絕受領權的目的是保障債權目的的圓滿實現,因而,拒絕受領權本身不能單獨地作爲轉讓的標的,只是隨債權的轉讓而當然地轉讓。拒絕受領權,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關係變更或者消滅,只不過是使債務人的履行合同債務的事實處於停頓狀態,因而,不屬於形成權。筆者以爲,拒絕受領權可以被認定爲一種抗辯權,歸入抗辯權中的一時的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