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侵權行爲

欺詐消費者侵權行爲
欺詐消費者行爲有哪些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