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權利人有哪些,怎麼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權利人有哪些,怎麼規定
財產損害賠償權利人有哪些,怎麼規定
人身權,是“財產權”的對稱,又稱“非財產權”或“人身非財產權”,是與權利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爲內容的民事權利。一般可分爲人格權和身份權兩種。由於人身權與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身份密不可分,因此它是一種專屬於權利主體自身的權利,不得轉借與讓與(已故作者的著作權糾紛是例外)。同時,人身權又是一種絕對權(又稱對世權),人人都必須尊重和不得侵犯。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權利人透過向賠償義務人請求賠償而實現權利救濟,對外表現爲一種請求權,即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權利主體因爲人身遭遇傷害而請求賠償義務人給予賠償的權利,它是一種請求權,具有相對性和非公示性。因爲它並非專屬於權利主體自身,所以可以依法讓渡或者放棄。從理論上講,凡是能夠合法受讓此種權利的人都可以成爲合法的賠償權利人,因此其範圍是非常廣泛的。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方式,可以概括爲兩種——法定讓渡和約定讓渡。例如,受害人死亡,依《解釋》轉由其近親屬行使該項請求權就屬於法定讓渡;受害人在受傷後或者受傷前,也可以約定將此類請求權有償或無償讓與他人行使。當然,這樣容易引發一定的道德風險,及至出現其他違法行爲,因此一般不提倡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約定讓渡。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功能決定了賠償權利人外延較大
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功能在於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平衡社會利益。因爲當權利人自身難以或不能進行權利救濟時,必須得有其他救濟主體和救濟方式、救濟途徑來進行彌補,否則就會出現公衆廣爲關注的“撞了白撞”(注:車輛撞死了人,因沒有其他賠償權利人向賠償義務人主張權利而沒能獲得賠償。)等權利救濟失衡的情形。其他救濟主體如何參與到救濟程序中來,或者哪些主體可以參與其中成爲合法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果所有的人或者說任何人都可以成爲該類主體,則可能導致人人都可以管卻人人都不管或許多人打着維權的旗號而肆意妄爲,出現社會混亂;如果沒有人或者很少有人能成爲該類主體,將會出現權利救濟不力。因此,法律必須把能夠透過權利讓渡而成爲賠償權利人的主體界定在合理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