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是應該怎麼規定的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搬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後,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准。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於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
農村宅基地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 需要指出的是,將來繼承的房屋滅失後,你就不能進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