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臨時徵地補償標準

農村臨時徵地補償標準
臨時徵地補償標準
對於臨時徵地補償標準,我國法律沒有統一的規定,有些省的地方法規和檔案規定了臨時佔地補償標準按照徵收土地的補償價格百分比計算。比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2號)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使用期爲1年的,補償標準爲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使用期限爲2年的,補償標準爲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但大部分省對此都沒有明確規定。那有沒有規定如何補償呢?從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判斷,如果臨時佔地已經當地國土部門依法批准,那補償的價格就應該是佔用農民土地期間農民因不能耕種土地減少的收入,並在佔地到期後恢復土地的原貌。這個收入是多少由臨時佔地部門與承包戶協商,協商不成,雙方應該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農民的收入進行評估,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