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通事故調解書出具程序

請求交通事故調解書出具程序
交通事故調解書效力如何

(一)調解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


法律規定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達成調解協議後,賠償義務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義務,傷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直接起訴。


從性質上說,調解協議書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其又是在公安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因此,調解協議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除當事人有法定的正當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書,從而強化雙方當事人的履約意識,維護調解協議書的嚴肅性。


(二)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


調解協議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所以作爲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通常在調解成功的情況下,才需要書寫交通事故調解書,而這也是在交警的主持下進行書寫的。當然,該調解書對當事人都是由約束力的。而要是簽字之後,一方不履行的話,則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