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強制措施時間的確認

採取強制措施時間的確認
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透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如果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的話,是需要通知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是需要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的。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延伸內容,諮詢強制執行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