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保證人如何承擔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後保證人責任的承擔

1、法律規定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法的司法解釋中對擔保法的規定作了一定的限制,明確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屬於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


2、後果


其理由是在第三人提供擔保物的情況下,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處於同等的地位,債權人有選擇行使擔保物權還是保證債權的權利,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兩者都有清償的責任。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對保證人並無實際影響。


而當擔保物權爲債務人所提供時,情況則有所不同,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使債務人本來就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不用於清償,勢必加大了保證人的責任。


因此,保證人應當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是可以的。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時,擔保法律關係也就隨之消滅,但是主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是存在的,仍然需要履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並且是在共同擔保或者是保證關係中,相應的保證人或者物上保證人的擔保責任是會相應免除的。總的來說,在共同擔保中,債權人放棄抵押擔保涉及的主體較多,關係也比較複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