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承兌種類票據承兌種類包括:匯票的承兌包括銀行承兌匯票與商業承兌匯票兩種。法律依據:《票據法》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第19條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分爲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第43條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爲拒絕承兌。第44條付款人承兌匯票後,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