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答辯狀

善意第三人答辯狀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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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答辯狀第三人答辯狀範文怎麼寫的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揚州市廣陵區XXXX鄉龍泉村大一組27號

  原告:XXX住所:揚州市東方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地址:揚州市揚子江中路746號

  原告XXX因不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12】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爲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係與事實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並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係不存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廣陵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三、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闆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揚州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江蘇總隊診斷爲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爲工傷。

  (二)、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爲工傷。該行政行爲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揚州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爲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同時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爲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14年10 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