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把傷者送醫院

交通肇事把傷者送醫院
請問交通肇事把傷者送醫院就走了屬於什麼行爲?
交通肇事把傷者送醫院是不屬於逃逸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肇事者爲了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的行爲。 刑法規定對逃逸加重處罰,根本目的有二:一是爲了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二是便於儘快查清事故責任,處理事故善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肇事者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此,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傷員,報警並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是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本質特徵就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正確認定逃逸也應當圍繞肇事者在肇事後是否履行了法定義務去考察。審判實踐中,應當把握好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觀要件,即爲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爲了逃避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如果沒有法定事由或者正當理由離開事故現場,應當推定爲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觀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機關處理前,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後逃跑。以逃離事故現場爲一般情形。這裏的事故現場,不僅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現場,還包括與事故發生現場具有緊密聯繫的空間,如按警察指定等候處理的地點等。在認定是否屬於逃離事故現場時,要特別注意逃逸行爲與肇事行爲在時空上的連貫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設定的肇事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後逃跑,不宜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