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和故意殺人

交通肇事和故意殺人
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區別,交通肇事成故意殺人情形
一、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區別交通肇事罪的含義及其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它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於;(1)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從事運輸的人員,而故意殺人罪爲一般主體;(2)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是故意,但對因此所發生的嚴重後果及至致人死亡卻是過失,而故意殺人罪對致人死亡是故意;(3)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法規和運輸秩序,而故意殺人罪則侵犯了人的生命權。二、交通肇事成故意殺人情形(1)行爲人交通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爲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爲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爲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2)肇事行爲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爲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爲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爲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爲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已發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爲,以不作爲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3)交通肇事後,肇事行爲人明知被害人並未死亡,但爲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爲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爲,以作爲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