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務費發放標準

事業單位勞務費發放標準
事業單位勞務費發放標準
1.支付勞務費屬於支付勞務報酬,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4日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