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證據包括哪些注意事項

收集證據包括哪些注意事項
收集證據包括哪些注意事項
一、應明確取證方向
1、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調查收集證據必須目標明確,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實正是透過調取證據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般在法律條文中均有明確規定。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據此規定,工商機關應當查明的事實包括經營者本身情況的事實、賄賂行爲的事實、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事實、賄賂手段的事實以及情節是否嚴重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的事實。這些事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工商機關在辦理同類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均必須查明,否則不能定案。
2、應當確立查明事實的標準。在明確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根據法律規定明確查明相應案件事實的標準,即工商機關在調取哪些證據的前提下,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目的,得出最終的事實認定結論,達到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的標準。
3、應明確認定案件事實所需要收集的證據形式。工商機關在根據法律規定明確了應當查明的案件事實和標準的基礎上,應當進一步明確爲了查明和認定這些事實,需要哪些證據,也就是《》規定的七類證據。一般來說,每一個事實要件都應當具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一個證據可以證明多個案件事實。根據法定的案件事實和證明標準,可以初步估測需要證據的質量,但因案件事實及其認定標準的不同,應收集的證據種類也因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法律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工商機關執法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具體的評價和判斷。
二、應迅速、及時地收集證據
迅速、及時是對證據收集時間方面的要求,我國的行政法律都規定了辦案的期限,這些期限實際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執法機關不能坐等時機的到來,而應當在保證質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儘可能縮短辦案時間,這是迅速及時的真正意義所在。證據要表現爲特定的物品、痕跡或者證言文字。離發案時間越近,物品、痕跡就容易找,當事人或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也越清晰,表達也會越清楚。相反,離案發時間越遠,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就會發生變化甚至消失,當事人或者證人對案件事實的記憶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機關拖延證據收集時間,就會給當事人造成可乘之機,甚至形成疑難案件。因此,如果發現難以提供、特別是可能滅失的證據,工商機關必須及時進行收集,爲行政執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