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姓名權侵害維權基本常識
侵害姓名權有哪些方式

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爲、行爲人的過錯、侵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和損害後果。


(一)侵害行爲主要表現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爲,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於權利主體、不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爲。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二)行爲人存在過錯


侵害姓名權的行爲,應以行爲人主觀上的故意爲要件。行爲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爲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爲侵害姓名權。


(三)存在損害後果


侵害行爲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爲,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後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


(四)侵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侵害姓名權的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一般侵權行爲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係並無實質差別,但是由於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爲和損害事實合而爲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後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