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政府回購

經濟適用房政府回購
廣州經濟適用房回購政策誰瞭解?
  購買限價房應自購房合同備案5年後方可上市交易,不用申請政府回購。經濟適用房屬於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經濟適用房自購買合同備案之日起,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房的,由住房儲備機構按照屆時同類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回購。  一、回購程序:  1、產權人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評估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通知產權人領取退房相關審批檔案;  3、產權人在房交所憑相關批文和個人及產權資料,辦理退房手續.  二、中低“限價房”與“經濟適用房”,兩種房屋是有區別的。  1,在管理辦法上,“中低價房”已有政府規章予以詳細規定,而“經濟適用房”因爲帶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仍採用相對靈活的管理方式;  2,二者滿足的客戶羣體是不一樣的,“經濟適用房”是解決弱勢羣體的住房問題,而且對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羣體設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而“中低價房”是國家提倡大量供給的一種房屋類型,有“調整住房結構”的作用,對於購買“中低價房”的用戶的門檻限制相對較低;  3,在轉讓方面,二者均有“5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中低價房”的限制更爲嚴格,即使獲得產證滿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個人轉讓,而是由政府職能部門回購;而“經濟適用房”的“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雖然政府部門有“優先回購權”,但“經濟適用房”並非不得上市轉讓;在政府部門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轉讓;  4,兩種房屋分屬兩個不同的政府部門管理,在申請、購買等程序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