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行政拘留 環境

移送行政拘留 環境
移送行政拘留在是什麼時候

1、《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2條以及《環境保護法》第63條規定了關於行政拘留的情形,此條規定的行政拘留的情形是在環保部門下達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後才移交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爲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透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執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