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侵權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審理侵權案件精神損害賠償
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問題

網絡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它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而客觀存在,在網絡空間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爲。因此,在網絡遊戲的世界裏,對於遊戲玩家而言,除了財產損失外,還有精神上的獨特體驗,具有人格權。由此,因虛擬世界發生的事由影響到自然人的人格利益的時候,應當受到法律的調整。


互聯網公司作爲遊戲的開發營運商,爲遊戲玩家設立遊戲賬號後,應當爲遊戲玩家搭建良好的遊戲平臺。因爲網絡遊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等是伴隨遊戲等級的上升而投入玩家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當遊戲玩家透過遊戲角色進行遊戲,其遊戲級別、裝備已達到當時的高等級時,不僅需要玩家在物質上的投入,而且也賦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即體味到遊戲中的快樂、痛苦、悲傷等各種只有在精神領域才能體會到的特殊感受,這些遊戲角色成爲其心中特定物品,具有十分特定的意義。從法律意義來看,它是在特殊的時間、特殊的環境下形成的,具有不可複製性,一旦網絡遊戲因侵權行爲導致遊戲角色的數據被丟失、刪除,便可能永久性滅失,給所有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難以言傳的痛苦。因此,遊戲玩家獲得這種無形財產和精神享受依法應當給予保護。而互聯網公司若擅自對玩家的遊戲賬號進行封停,將直接導致玩家作爲網絡遊戲用戶的虛擬財產失去存在的依據和價值,給其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和難以言傳的痛苦,也可能使玩家因不能正常進行遊戲而受到實際的精神損害。即當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被侵權人毀損,其所有人是痛苦的主體,也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因此,法院可據此判決互聯網公司承擔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判決方式後,但是否必須一併判決互聯網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屬於法官裁量權範疇。


在審判實踐中,確定遊戲玩家遊戲角色中人格權受到侵害應當給予精神賠償時,必須嚴格把握其成立條件,即:


一是侵權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其過錯的判斷標準是遊戲運營商是否對玩家的虛擬財產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遊戲運營商應對玩家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侵權行爲人實施了違法行爲;


三是侵權行爲人實施的違法行爲給被侵權人的精神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後果。在網絡遊戲侵權案件中,作爲遊戲玩家一方必須是以自娛自樂爲前提,而不是以出售遊戲裝備作爲營利目的。只有在這種特殊情況下,遊戲玩家在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等因伴隨遊戲等級的上升,才能傾注玩家的心血和情感並賦予玩家精神上的享受,成爲遊戲玩家精神世界不可缺少的部分。


從法律意義上來看,它已成爲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品。此時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中不僅包括物質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如果遊戲玩家以出售遊戲裝備作爲遊戲的目的,那麼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中只有物質利益。四是侵權行爲人造成遊戲玩家精神損害後侵權人所應承但的民事責任,首先應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非財產性責任。因爲,侵權責任的首要目的是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使受害人恢復到未受損害時的狀態,在適用以上方式不足以緩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痛苦時,纔可以考慮精神賠償。


網絡遊戲所引起的一系列問題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加強對網絡遊戲法律問題的研討,加速網絡遊戲立法的進程,以實在保護遊戲運營商和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已火燒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