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障礙有哪些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障礙有哪些
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障礙有哪些
1、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只把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與組織列爲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排除了個人,範圍過於狹窄且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因而在實踐中很難起到環境公益訴訟的應有的效果。
2、現行環境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應進一步明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違法者一般擁有着資訊、資金和技術優勢,而原告相對來說處於劣勢地位,不易收集證據。
3、國務院發佈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沒有把公益性的訴訟案件明確納入其中,這對大額索賠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和提高律師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來說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