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數量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毒品數量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毒品數量對量刑有哪些影響
1、毒品數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對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數量具有犯罪構成要件意義,未達到一定數量標準就不能定罪。從整體上看,毒品數量對量刑的影響比對定罪的影響更大,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把握毒品數量與量刑的關係也是更爲突出的問題。
2、毒品數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情節。刑法分則根據毒品數量大小,規定了不同的刑罰幅度。確定了毒品數量,就可以直接依據刑法分則的具體規定找到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毒品系同一種類的,確定毒品數量的方法較爲簡單,可以直接相加,累計計算。如果毒品系不同種類的,特別是有新類型毒品的,如何確定毒品的數量就是一個重要而又複雜的問題。3、目前,我國明確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已有240多種,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更多達600餘種,涉案的新類型毒品不斷出現。但刑法典只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種常見毒品的數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發的《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進一步對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嗎啡、杜冷丁、鹽酸二氫埃託啡、咖啡因、罌粟殼等8種毒品,明確了“數量大”、“數量較大”的標準。但是,對於大量的新類型毒品,司法解釋尚未規定量刑的數量標準和換算方法。
4、雖然從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看,數量是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情節,但不能由此認爲毒品數量是量刑的唯一標準,因爲對任何犯罪的量刑,都要在分則具體規定的幅度內,同時運用總則相關規定來確定。“刑法總則存在許多一般原則、一般概念的規定。這些一般原則、一般概念的規定不僅指導總則的規定與對總則的解釋、適用,而且指導分則的規定與對分則的解釋、適用。所以,在解釋分則時,一定要以總則的規定爲指導。”刑法總則關於量刑的規定有第六十一條的量刑根據和第五條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及一些法定情節。因此,對毒品犯罪的量刑,決不能唯數額論,既要考慮毒品數量,也要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多種因素,特別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以及酌定量刑情節,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認罪態度等。當前,各類犯罪的量刑整體上存在着偏重數量,對影響被告人罪責的個人情況考慮不夠的現象,需要逐步扭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