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組織

簡述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組織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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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有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爲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爲,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爲。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爲;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